惠州市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2023年1月1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惠州市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通告,詳情如下: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惠州市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通告
惠府〔2023〕3號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進一步做好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鍋爐煙氣排放管控,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決定對我市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以下簡稱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一、執行范圍惠州市行政區域全域二、執行時間(一)新建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燃料鍋爐自通告施行之日起,新建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含通告施行前已審批但未建成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應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現有燃氣鍋爐自2025年1月1日起,現有燃氣鍋爐(本通告施行前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三、執行要求(一)本通告規定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為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或廣東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嚴于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二)現有燃氣鍋爐應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逾期不能達到的,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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