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由環(huán)境保護部制定、與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共同頒布,控制鍋爐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氣污染的標準所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標準號: GB13271-2014替代標準:GB13271-2001、GB 13271-1991、GWPB 3-1999。
中文名稱:《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英文名稱: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標準頒布:環(huán)保部2014年4月28日批準標準實施:新建鍋爐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鍋爐和7MW以上在用熱燃油氣熱風爐水鍋爐自2015年10月1日起、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鍋爐和7MW及以下在用熱水鍋爐自2016年7月1日起執(zhí)行本標準,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廢止。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保部本標準分年限規(guī)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相對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訂的新標準(GB13271-2014)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增加了鍋爐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規(guī)定了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區(qū)和鍋爐容量執(zhí)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規(guī)定;——取消了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限值;——提高了各項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燃油氣熱風爐
本標準適用于以、燃油和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生物質成型燃料等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zhí)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環(huán)境保護實施設計、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保護區(qū)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燃油氣熱風爐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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